宗法制度

西周玉虎纹瑗

周人与商人相比,是个后进部族,但也很早就产生了宗法制度。《诗•大雅•公刘》中提到公刘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虽然那时周族还处于氏族社会末期,但氏族首长的职位已父子相传,而且出现了宗统和君统合为一体的趋势。

周人传子,特别注重嫡长。一些先秦古籍和《史记•周本纪》记载,文王的祖父古公亶父想把才能卓异的少子季历立为继承人,但因为季历上有太伯、仲雍二兄而感到为难,太伯、仲雍于是亡奔荆蛮,季历这才得立。季历得立,并非正常现象,而是太伯让位的结果。这一事件反过来正说明,在正常的情况下,立长子为嗣是理所当然的事。武王伐纣灭商,建立了西周王朝,同时又承袭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商人文化。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体宗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在铜器铭文中有时被尊称为“宗君”。《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白虎通•宗族》也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这里所称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宗子享有许多特权。首先,宗子有权主持祭祀,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有权力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另外,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在不断依支系区分大宗、小宗的同时,又不断依次辈分区分昭穆。分昭穆就是把始祖以下的同一宗族的许多世代的男子,依一昭一穆的次序轮流排列。周王室奉太王(古公亶父)为宗庙之祖,大王之子太伯、虞仲、王季等就是昭辈,再下一代王季的儿子文王、虢仲、虢叔等就是穆辈,再下一代文王的儿子武王、周公、康叔封等又是昭辈,再下一代武王的儿子成王、唐叔虞、周公的儿子伯禽等又是穆辈。在宗庙中,始祖的牌位居中,始祖以下祖先的牌位依左昭右穆的次序排列,族墓中穴位也分昭穆,井然有序。区分昭穆便于记住宗族成员的辈次,这在重视行辈尊卑、血缘亲疏的宗法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与宗法制度有关的还有丧服制度。丧服指居丧期间的衣服制度,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称为五服。丧服不同,居丧期限也不同。丧服的等级是根据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的,血缘越近,丧服越重,居丧时间越长,而且嫡庶有别,男女有别。凡此,也都是宗法思想的体现。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族中所有人员都要按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为之服丧,这样合族在大小宗宗子的统率下,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在封邑、采地、禄田上劳动的农奴的剥削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这种宗法制度与等级分封、世卿世禄制度互为表里,又有其政治上的功能。

周王称天子,是所谓上帝的长子,被尊为天下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代代都是天下大宗的宗子,为所有诸侯国政治上的共主。正因为周天子是天下大宗,他所居的都城也被称为“宗周”。周王的其他儿子被分封为诸侯,作为王室屏藩,他们的国君地位也由嫡长子代代相承。

同姓诸侯之间存在着宗法关系,又与异姓诸侯互为婚姻。所以周王称同姓的诸侯之长为伯父,称异姓的诸侯之长为伯舅,称同姓的诸侯为叔父,称异姓的诸侯为叔舅。不同姓的诸侯之间,诸侯国内不同姓的贵族之间也往往结为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