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维护贵族世袭统治,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缘远近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它包括封建社会规定的嫡庶系统的法则和家族中祭祀、婚嫁、家塾、庆吊、送终等事务的家法。它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在周代逐渐完备。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了商代,宗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继统法以子继父为主,并由此产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宗法中的嫡庶,滥觞于对偶婚。妻分嫡妾,子分嫡庶,才有了一整套的宗法制度。商代是一夫多妻制的时代(女人只能一夫,男人可以多妻),父子关系得到了确认。在祭祀上,商王对父、祖、曾祖等直系先王的祀典与对伯叔父、伯叔祖等旁系先王的祀典相比,次数更为频繁,祭品更为丰富。祭祀时,直系先王及配偶受祭,旁系先王受祭,配偶不受祭。
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臻于完善,因而最为典型,最为严密。这一时期,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宗族内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利,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如果不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的特权,不严格区分嫡庶,那么大宗、小宗便无从谈起。统治者为了保持血亲统治的纯贵族血统,规定先王去世,由嫡长子继位;如果没有嫡长子,则从嫡妻从嫁之女弟所生之子补充(当然也是纯贵族血统);如果没有这样纯贵族血统的母弟,只好从众妾所生之子中择年长者当选,年龄相同的则选择贤者,贤能相同的就由占卜来决定。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将一个国家变成诸个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小国。这种兄弟国的分封制始于周武王。武王继承父位后,将国家的土地、财产分15份给他的亲兄弟每人1份,40份给他的同父异母兄弟。周公也曾分封,分封的对象、范围是亲戚,也就是兄弟。血亲统治的最大特点,就是统治权力世代血亲相传。不仅王位如此,诸侯、卿、大夫、士的各级统治地位都是如此。为了使贵族血统纯而又纯,通婚也是按照严格的等级进行的。诸侯之女一定选择诸侯国公卿为夫,诸侯互为姻亲,形成婚姻关系网络。继王位者,在族内被称为宗子,分封为诸侯的,即为小宗。而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又是大宗。小宗中又是嫡长子继承制,小宗除供奉本宗的父、祖、曾祖、高祖外,还要事奉大宗的父、祖、曾祖、高祖。随着小宗一代一代的发展,该供奉的祖太多了,于是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规定连同本身,供奉本宗的父、祖、曾祖、高祖。一个宗族可以分裂为无数小的宗族,但大宗要永远受到尊奉。周代的宗庙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公卿三庙、士一庙。又以昭穆的次序排列:自太祖,亦即一族的始祖之后,父庙曰昭,子庙曰穆,孙之庙曰昭,曾孙之庙又曰穆,以此类推。祖先崇拜以严格的制度确定下来加以强制性地奉行。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宗人尊奉的对象,他有着许多特权。如主持祭祀、掌握本宗财产、主持家族事务、惩罚家族成员等。大宗与小宗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在封邑、采地、禄田上劳动的农奴的剥削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这种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分封、世卿世禄制度互为表里。
从战国时期开始,宗法制度进入演变期。各国为争雄而变法图强,主张削弱宗族势力,趋向于废除分封制。秦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自世爵世禄之制度,而宗法始坏矣。”(汪琬《汪氏族谱序》)
秦汉以后,宗子之尊已成了历史陈迹,然而宗法引出的血缘纽带,尊卑有序、尊长特权却久盛不衰。宗法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长期保留下来,成为维系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