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

韩非子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有四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灭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一人耕田20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19亩的国家称霸;《史记》卷75,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耕田20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9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