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制的发展无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八观篇》:“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荀子•议兵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就是说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升为地主。《韩非子•诡使篇》也说“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
  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是韩国人,韩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应无疑问。这里说“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应是指战士在战争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来奖赏。这方面其他东方各国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商鞅变法后奖励耕战。《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后规定士兵作战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史记•商君列传》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此外,商鞅变法后又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而“致粟帛多”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耕地面积。在上述情况下,秦国内立有军功的战士和军官,及耕织有成绩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变为地主。所以杜佑说秦在商鞅变法后"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
  此外,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列传》载王翦灭楚前“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一记载说明至少在战国末年,秦国一般不封功臣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税,所以王翦要及时“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为子孙业”,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私有财产以传给子孙。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正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私有制发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