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

伴随着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崩溃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和发展起来。一部分奴隶和平民自己垦荒种地,获得了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贵族奴隶主的控制和束缚,成为自耕农。还有一部分贵族,由于种种原因转化而为自耕农,例如晋国的范氏和中行氏,被赵氏战败后流亡齐国,其子孙就“耕于齐”。又如楚国大夫伍奢的次子伍子骨,在其父被杀后出奔到吴,一度“耕于鄙”。这种自耕农,随着奴隶制的瓦解,数量不断增加。
   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至于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有的是由奴隶主贵族分化而来;有的则是获得土地赏赐的军功地主;还有一些是从平民上升而成。他们在奴隶大量逃亡,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面临崩溃的时代,看到“公田”上茂草丛生,遮没道路,庄稼烂在田里无人收割,堆在场头的没有碾打完毕。这种“公田不治”的景象,使他们感到奴隶制剥削已无利可图,便改变剥削方式,把土地划分为小块,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
  从此,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便孕育成长起来。这种依附农民,身份与奴隶不同,他们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有条件获取一部分收获物归自己所用。奴隶身份的改变,提高了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吕氏春秋》指出:“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公作”指奴隶在国有土地上的集体耕作,由于缺乏生产积极性,隐藏力气,进展缓慢;“分地”指封建制度下的租佃制,由于劳动积极性提高,使出了力气,所以进展迅速。这是当时社会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
  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即封建地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地占有直接生产者农民。由于封建地主占有了社会绝大部分的土地,直接生产者就只有领租或分租地主的土地,忍受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在这种制度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地主可以打骂他们,有的甚至把他们随同土地抵押或出卖。但是,和奴隶制下的奴隶不同,主人已不能任意杀害他们了。
  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下,直接生产者一般拥有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并在领租或分租地主的一小块土地之后,建立自己的经济。这是它和奴隶制生产方式最大的区别,也是它优于后者的地方。直接生产者有了自己的经济,生产成果直接影响他们家庭的生活和收入,这就为他们关心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也因为直接生产者有了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地主阶级要榨取他们,就必须通过超经济强制使他们保持某种依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