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孔子为代表的“私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对周代“学在官府”教育体制的一大否定,也是先秦文化教育事业的一大进步。但是,秦统一中国以后,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 213年),在咸阳宫设宴,仆射周青臣颂扬始皇“威德”,特别提到,秦始皇改分封诸侯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是自古以来的帝王所不及。博士淳于越当即指责周青臣阿谀逢迎,并反驳说,帝王分封子弟功臣为诸侯,这是古代的传统制度,“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秦始皇将这一对立意见,交丞相李斯审议。李斯认为,各个时代的制度,都是因时而变的,古代的制度,不足效法。接着就指控以淳于越为代表的儒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李斯还指出,“学古”的根源是在于私学的存在,“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于是,提出“禁私学”的建议。秦王朝 “禁私学,以吏为师”,以新的官学制度代替了私学。学校制度的这一变化,是秦始皇为了巩固帝国统一、实施文化专制主义的文教政策的体现,也是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路线的产物。
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禁私学,以吏为师(要读书,到官吏那里去学法令);二、颁布“挟书令”,不准私带书籍;三、禁游宦,不许读书人跑来跑去讲学。实行这几条是把学校制度同禁止思想自由、控制知识分子结合在一起的政策,是为了防止秦统一后儒生“以古非今”的现象产生,以便于秦王朝推行各项统一的法令。“禁私学,以吏为师”的制度,是秦王朝推行法治、坚持统一的以教育辅助政治路线和文教政策的组成部分。
秦王朝也重视对人民进行教化工作,在乡的基层组织设置“三老”,担负教化民众的责任,但始终没有设立官学的正式学校制度,以培养所需要的人才。官府不能代替学校,官吏也不能代替老师。朝廷虽设有70个博士官,但只备政府顾问,并不负担教学工作。既禁了私学,又不设官学,说明秦王朝统治者对学校教育的作用认识不足,这是秦朝政策中的一大失策。事实上,私学被禁后又不正式设立官学制度,官府又代替不了学校,所以私学实际上也禁不了。不过,秦朝对童蒙教育还是十分重视的,在改革文字后编写了几种用小篆写的童蒙课本,如李斯作的《仓颉篇》,赵高作的《爱历篇》,胡毋敬作的《博学篇》。这些课本既教授字体,又教授语法,成为汉以后编写儿童教科书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