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计量单位很不一致。以长度而,在传世品中被认为属于战国时期的几种铜尺中,洛阳金村铜尺长23.1厘米,安徽寿县楚铜尺长22.5厘米,长沙两件楚铜尺分别为22.7厘米和22.3米。单是这几件铜尺,就明显的长短不一,相差少则0.4厘米,多的竟达8厘米。在量制方面,魏以益、斗、斛为单位。齐以升、豆、区、釜、钟为单位,其中姜齐规定:“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而陈(田)氏执政及其代齐后,则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至于衡制则更为杂乱,连其单位名称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周以寽为单位,赵以釿、镒为单位,楚的衡器为天平砝码,以铢、两、斤为单位。根据楚墓出土的砝码实测,楚制一斤的平均值为260.798克。但现存楚制一斤砝码的实际重量低于此值,而郢爰金版的重量又往往略高于此值。
度量衡既是商品交换的必需工具,又和国家的赋税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正常地进行这些活动,避免经济混乱,限定劳动群众如数缴纳赋税,秦在商鞅变法时,就实行过“平斗桶(斛)权衡丈尺”的政策。传世的商鞅量(现藏上海博物馆),就是由商鞅颁发到重泉地方的标准升。这件方升的周围刻有铭文:“十八年,齐(率)卿大夫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十八年”,即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大良造”,又称大上造,二十等爵的第十六级,同时又是一种高级官职,相当于其他诸侯国的相或国相。商鞅变法有功,曾由大庶长升任此职。由他监制和颁发的这种方升的容积,为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这是法定的标准容量,它不仅适用于重泉,而且是可以通行于秦国各地的。继商鞅之后,直到战国末年,秦还多次地采取过“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桶”的措施。如西安西郊阿房宫遗址就出土过一件铜权,其原铭文为:“三年,漆工亟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据考订,这应是秦昭王三年(公元前304年),或秦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7年),或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年),颁发给高奴地方的标准衡器。长期以来,由于秦国实行统一度量衡政策,度量衡器比较一致,因而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便以秦制为基础,下诏统一全国度量衡。其诏书云:“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这道诏书多铭刻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的标准器和日用器上。上述商鞅方升和秦高奴铜权便都加刻了它的全文。这也说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实际上就是以秦国原有度量衡器为标准和模式,并把它推行到全国。根据这些标准器,可以测出,在秦代,长度一寸为2.31厘米, 一尺为23.1厘米;容量一升为201毫升,一斗为2010毫升;重量一斤为256.25克,一石(120斤)为30.75公斤。
秦代统一度量衡制的推行,取得过明显的成效。据考古发现,陕西的西安、咸阳、礼泉、宝鸡,甘肃的泰安,江苏的盱眙,山东的邹县、诸城,山西的左云、右玉,都先后出土过秦代的标准衡器或量器,连东北的辽宁赤峰、吉林奈曼旗也发现了秦代瓦量。这说明,秦代这一制度确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