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赋税

秦朝赋税:兵马俑

赋税指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依照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尤指应付给政府的费用。
  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收军役及军需品,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征收财物称为“税”。春秋战国以后,私有经济不断发展,授田制的创建,特别是“初税亩”、“初阻禾”的推行、国家向农民份地征收实物,故赋、税逐渐混合。唐宋时代按田亩征课的又称为田赋(或田租)。清代“摊丁入亩”后,从而完成了赋役合并征收。辛亥革命后,漕粮、芦课和官田征纳均称“田赋”,“税”则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概称或其他征课之名。
  秦朝的赋税,主要有田租、口赋、杂赋三种。田租在秦以前是按土地亩数征收的,秦朝建立后“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数必备”,不论实际土地有多少,一律按官府掌握的每人应有土地的亩数征收,即使没有那么多的土地,也要按此数目征税。田租率为“什一之税”。分为谷票和刍藁两项。当时的农民,一般是“五口之家占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什一之税应交10石。
  口赋是计口出钱,具体钱数已无资料可考。但汉朝的口赋为120钱,秦朝的口赋当不少于此数。如果以每人每年缴纳口赋120钱计算,则五口之家需纳600钱。当时粮价约为“石三十钱”,600钱折合20石谷,其数额是田租的两倍。
  杂赋是各色名目的临时征派。这些赋税加在一起,要占到农民收获物的三分之二。董仲舒说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对秦朝赋役的繁重,《汉书•食货志》记载道:“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