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连坐制度。
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又说“其战也,五人来(束)簿为伍,一人羽(逃)而轻(刭)其四人”,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年)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
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