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籍是经官府准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的商人的特殊户籍,同时兼有户籍的固化户口、限制流动性质和市场管理的经商许可、纳税凭证作用。先秦时,凡利用官府设置的房舍店铺或官有空地,长期固定地在市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要先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并按章缴纳租税。
秦汉时沿袭这一制度。有市籍是商人在市内做买卖的必需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个资格,违者要受检举治罪。但在特定的市区内营业的,主要是身分低贱的中小零售商人,巡游郡国的大的批发贩运商,不须亲身到市内来,他们一般就不在市籍之中,身分地位较高,经济力量很强。所以有市籍的商人只是商人中的一部分,一般称之为“贾人”。“贾人,坐贩卖者也”,坐市列卖货,有市籍的“坐贾”,同一般无市籍的“行商”(外出经营的流动商人)是不同的。
市内商人所交租税,包括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由市吏征收后交皇帝或封君,供其私用,不列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些大城市中这笔收入数目可观。景帝时,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市租年达千金之多。在市租之外,商人还要同其他有产者一样,缴纳“訾算”,这部分税入归大农,与市井之税无关。
由于有市籍的贾人大都为前时代商业奴隶的后人,出身卑贱,封建政府对他们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政策。而且从先秦时代起就不准有身份的人入市同贾人接触。周礼记载:“由命士以上不入市”,贵族过市要罚交帏、盖等物。西汉时,一天几趟到长安市上探听行市、采买物品的除平民外,也只是奴仆而已。东汉时,市籍制度随市里分设的制度一起延续未废,贱视贾人的风气也沿袭下来。秦汉时期的法律规定,商贾不得立户,即不得为户主。有市籍者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被列入贱籍。有市籍的商贾不得仕官、名田,其法律地位不断下降,生活享受亦受限制,不得衣丝乘车。上引魏户律中即规定不准分配给商贾份地,也不准商贾获得私有土地及房屋,商贾子孙不得仕宦为吏。这种情况维持了很长时期。但有身份的人不入市的限制,至东汉末已逐渐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