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立汉,天下初定后,萧何奉命改革秦政,制订汉律。《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战国时期魏人李悝制订了《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秦商鞅改法为律。汉初有约法三章,萧何取秦法六律,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
《九章律》仍以约法省禁,蠲削烦苛为原则,对一些定罪、刑罚有所减缓,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萧何并未加以更改。被汉时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
尽管如此,《九章律》的颁布仍有着重要意义,汉以后的历代法律大多以《汉律》为蓝本,它被誉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两汉以《九章律》为主要法律,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这类“律”包括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九章律》对《秦律》作了重要的发展,增加了惩治违反户籍管理,以及财赋征收方面的犯罪内容,增加了惩治违法擅自兴修土木工程和擅自调动军队的犯罪行为,又增添了惩治违犯牲畜管理规定的各项犯罪,使得封建刑书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又将某些单行刑事立法,经过中央立法部门的整理,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内容。
汉初立法,受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影响极深,政治上主张清静无为,法律上主张约法省刑、轻刑轻罚。“黄者,皇帝也;老者,老子也。黄老之操,身中恬淡,其治无为,正身共(恭)己而阴阳自和,无心于为而物自化,无意于生而物自成”。
律,是国家制定及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属于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九章律》是汉朝法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后世历代王朝,皆奉之为圭臬。《九章律》对于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深“历代之律,皆以《九章》为宗”。《九章律》为此后开创了汉代“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自汉以后,沿唐及宋,迄于元明,虽然后代有增损,而无敢轻易成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