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仲舒的典故


董仲舒知道了这件事后,认为判刑不当。他引用《春秋》中的一个条例,大意是丈夫死了后没有男人就可以再嫁。而且那年轻女子并不是德行不好,去和其他男子私奔,而是顺从父母的意思去嫁给别人,没有违反《春秋》中的原则,因此不能判罪。
  还有一桩案子:父子俩与别人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对方拔出佩刀要刺杀父亲,儿子见了,立即拿起棍棒冲上去援救。不料在混乱中棍子居然击中了自己的父亲,使父亲受了伤。根据汉朝法律规定,儿子打伤父亲,是不孝罪,要判重刑。
  董仲舒知道后,讲了《春秋》中的一则案例:春秋时有个叫许止的,很孝顺父亲,见父亲病了,连忙去买药,煎好后端给父亲喝,不料父亲因吃错了药而不治身亡。由于许止没有杀父的动机,因此没有论罪。
  董仲舒认为,这两个案子情况相仿,这个儿子是在混乱中误伤了父亲,他没有打伤父亲的动机,所以应该免除他的罪,不予处罚。
  由此可见,董仲舒在审案断案方面,是完全依照《春秋》的“微言大义”来行事,他提倡礼治,认为用道德的感化作用比用刑的惩罚作用更能服人心。用刑法治百姓,百姓们因为害怕惩罚而不敢犯罪,但内心的根子没有去除;用礼治百姓,百姓们觉得犯罪可耻,就会从心底明白不能去犯罪。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于统治者有利,因此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当他晚年退休后,朝廷如遇到一些重大的问题,还派最高司法官到他的住处去探讨处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