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秦汉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正是封建专制主义最集中的体现。
  汉朝统治者为了提高皇权,制定了更多的律令。汉律规定,臣下如有侵夺皇帝权限者处死刑。例如:矫诏者腰斩;擅发兵者斩;擅兴徭役赋税者降官贬爵;违反诏令者,弃市。景帝伐吴王濞时,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居延汉简”中有“不奉诏当以不敬论”的记载。在汉律中“不敬”、“大不敬”罪,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如:阑入宫门、殿门、皇帝园圃,醉歌于宗庙堂下,犯跸,触讳,侵犯皇帝的人身等等。
  为了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使臣民无条件地效忠尽职,汉律严惩对皇帝诽谤、诬罔、诋毁等言行。汉律有“非所宜言”罪,以广泛钳制臣下的言论。更荒唐的有“腹非罪”,即“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不说什么,也要被处以死刑。
  “七国之乱”发生后,汉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从加强皇帝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严禁臣下“阿党”、“附益”,内外交结。“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封诸侯过限为附益”。凡触犯阿党、附益之法、坐与诸侯王交通者,都要处以重刑。汉朝又制定了《左官律》,即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朝廷任命的官吏,称“左官”,不得在朝为官。这显然是防止诸侯王延揽人才以对抗朝廷。汉代抑制诸侯王势力的法律还有《酎金律》、《尚方律》、《推恩令》等。
  秦汉法律及户籍、赋税、徭役、上计等各种制度和各级官吏的任命,也都无一不同维护皇权的最高权威相密切联系。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对人民的剥削压迫的极大的随意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因为皇帝是国家统一的象征,维护皇权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对于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效能、稳定社会秩序,有时甚至对于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权力既如此之大,皇帝个人的作用就极为突出,因为法律的实践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态度如何,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不一定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的。
  汉代立法思想另一内容是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秩序。在等级制的支配下,官吏、贵族有更大的特权。汉律规定:贵族官吏犯罪,其俸禄在六百石以上者,有罪先“请”。所谓“请”,就是司法官吏无权决断,只能依据法律,提出审判意见,上请皇帝裁夺。皇帝有权抛开法律,依据犯法者与皇帝关系的亲疏、功劳大小,甚至个人爱憎,决定量刑的轻重。
  法律形式
  汉代的法律,在秦的基础上,发展为律、令、科、比四种比较固定的形式。
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是中国法律的主体。见于史书的汉律篇目,除《九章律》外,尚有《田租税律》、《钱律》、《尉律》、《左官律》、《酎金律》、《大乐律》、《尚方律》、等等。
  令,也称诏或诏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称制和诏)。由于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变律的规定,即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比起律来,令有很强的现实性,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需要发布的。见于史书的汉令有《功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品令》、《祠令》、《祀令》、《斋令》、《狱令》、《箠令》、《马复令》、《胎养令》、《养老令》、《任子令》、《缗钱令》等。
  科,就是科条或事条,亦即法令条文,包含“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的意思。汉科数量也很繁多。《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这些科条大抵都是就某些事类作出的,弥补律、令之不足的专门规定。  
  比,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汉书•刑法志》载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说明在西汉前期,比附的依据为律令。比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以至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汉代的比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