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制

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征兵制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汉循秦制,略有损益。
  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子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著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为二十岁始傅。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癃”,只服劳役,不服兵役。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不得服兵役。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赍”军食的情况。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兵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士兵买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