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税的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制定户调式,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户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由于钱制的紊乱,钱币的恶劣,钱价变化过剧,以致铜钱无法在市面上流通,绢、布逐渐取得货币的资格,这是政府征收绢、布的主要原因。当时政府的主要开销,如赏赐及支付官俸和兵饷等项,皆以绢、布为大宗。而长期不断战争所引起兵制上的变动也是助成征收户绢的因素。在汉代实行全国征兵时,兵役与一般的力役都由同一的主体来担当,军衣一项的供应在平时可以就由应值兵役的农民自行料理,除大规模的战事外,还不必怎样大规模地筹措与严密的规定,但情形到了三国便不同了。面对着长期不断的战争,一方面为雇兵成分的增加,另一方面为部曲私兵之盛行,其结果是脱离生产以战斗为专门职业的兵越来越多了,兵与民的区分越来越清楚了,兵役与一般力役也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担当了。虽然三国时特别是曹魏方面也曾极力推行军屯与民屯的办法,但不管是军屯或民屯,它们所能负起的责任只为军粮的供应,至于军衣与一般力役的负担是不得不由民户来担承的。这因为蚕桑纺织事业都需要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里,以及适宜于应用家庭范围内的男耕女织的分工方式来进行生产。政府的一般支出和支付当然是大批的居多,所以收受绢布时自以成匹的为便。但是绢布的价值是高的,一个人担当不起整匹的负担,故以户为征收的单位。因为当时隐瞒户口以逃避税役的情形甚为严重,然隐瞒人口尚易,隐瞒户便比较难。政府按户收调,人民是比较难以逃避掉的。再则由于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地死亡与移动,使旧日的户口册籍早已失实,虽欲重编册籍,又为时势所不许,所以就户起征,究竟不失为比较实际可行的办法。再则,自东汉季年以来,豪强大族的建立,以及大家庭的组织,已成为颇流行的社会风尚。中经三国、两晋几次的人口大量流徙,士族与人民为了逃难方便起见多为举族或举室而行,自然地结合成为更大的组织单位;即使是留在北方不动的汉人,也须加紧团结,更紧凑地聚居一起以共营生活;至于外来种族,则仍多数保持着原来的氏族组织的残余形态。因此,地不分南北,包括着人口较多的大户普遍地成立起来了。这就提供了支应户调以较优厚的税基。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