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以来,国家对土地私有化趋势的总体方针是,在维护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私有化有限度地发展。西晋占田令对各级官吏和平民所占有的土地数量的最高额有所限定。
随着土地私有化从平原田亩向山林湖泊发展,自东晋开始,国家对私占山泽的现象加以限制。南朝宋孝武帝时尚书左丞羊希建议:(1)先己封占,并继续经营有成效者,可不加追夺。(2)按官品高低规定封占山泽最高限额:一二品3顷,以下每降两品减少50亩,至九品及百姓,一顷。并要求把所占山泽数目登上赀簿。(3)己占足者,不得再占;先占不足者,依法占足。(4)以上各条,若有违犯,侵水土一尺以上皆计赃,依强盗律治罪。宋孝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并下令贯彻执行。
这一“占山格”,依然遵循了魏晋以来国家控制土地以调配经济的思路。国家将一部分山林川泽让给官吏和平民,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形式肯定了山林川泽的私人占有,标志着山林川泽这一块最后的国家“公有制”也通过屯封别墅的形式和大土地所有制联系起来。从此“权豪之族擅割林池,势富之家专利山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占山格为南朝刘宋政府准许私人有限占据山泽的规定。“格”特指法律条文。东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刘宋大明七年,朝廷从羊希之议,废除壬辰之科,颁布此法,官僚贵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泽。占山格是政府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山泽为私家占有,表明南朝政府对大土地所有者之妥协。事实上,士族豪强多逾限占据山泽,占山格往往流为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