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即位之后,在中央机构方面,废除北周仿效《周礼》的六官,将汉魏以来中央官制的变化做了一次大总结,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在中国古代官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省六部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丞相权力的机构或体制。其中,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包括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和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中书省:长官为内史令,副长官为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
门下省:长官为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
尚书省: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唐承隋制,至唐,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李治死后,移至中书省,李隆基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