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根据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即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使百姓负担合理,“奸无所容”。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宫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封建国家和地方豪强之间在对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隋朝政府积极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的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归政府控制,打击了大地主阶级的兼并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力量。
军事方面:隋初,在军事方面,则是改革府兵制度。府兵制度创始于西魏北周。那时府兵是职业兵,兵士皆入军籍,不属于州县管辖。公元590年,隋文帝对府兵制作了改革,令军人落籍州县,军人及家属都隶属于州县,和一般民众一样,可以按照均田令分得土地。经过改革,士兵及家属都变为了编户齐民,有固定的州县居所,也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他们也保留了军籍,属于军府系统,从此府兵制度和均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变成了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
隋朝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这些措施,打击了豪强大族的势力,增加了国家掌握的纳税人口,巩固了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特别是许多措施削弱了豪强大族的势力,这对于巩固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了重大的作用。因为豪强大族势力的膨胀,历来是分裂割据局面出现的基础。秦汉曾是强大的统一的王朝,但那时地方豪强的力量很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并不很强。汉末、三国、两晋以来,豪强大族的势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地方上的独立王国,严重破坏和防碍了国家的统一。南北朝以来,豪强大族虽然在日益走向衰落,但在隋朝建立后,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仍具有相当的势力。由于他们庇荫众多的人口,占据大片土地,逃避赋税,这就影响了中央政府的收入,而且他们在地方上武断横暴,防碍着中央政令的推行。隋朝既然打击了豪强大族,促使其进一步衰落,这就使中央政府完全有力量控制地方,密切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因而隋的统一比秦汉的统一更进了一步,隋的中央集权制度比秦汉更为加强了。
在隋文帝的统治之下,社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繁荣,突出表现在下列方面:人口增加和耕地扩大。隋朝政府掌握的人口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也进一步扩大;政府仓库的充实。隋朝曾先后设置了许多大粮仓。583年,隋文帝设置黎阳仓,以收贮转运关东和山西一带的粮食供给京城。隋炀帝建筑东都洛阳,又在其附近设置了洛口仓和回洛仓。等等。隋朝仓库之多,堆积物质之盛,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当时农业社会经济的发展;营建东都和开凿大运河。隋炀帝即位后,营建东都洛阳,这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决定的。政治上,为了加强对关东、江南地区的控制;经济上,便于转运南北各地的物资,取得物资供应,所以东都洛阳的营建,不仅成为隋炀帝时期的政治中心,也是当时的经济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