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明中叶以后国家对江南官田的直接控制权在逐步削减,它突出表现为官民田相互更易现象的频繁发生。按照规定,官田是国家直接占有管理的田地,耕种官田的人只有佃种权,官田不得买卖,但官田买卖屡见不鲜。在国家对官田控制权逐渐沦落的前提下,要保证朝廷财赋不减,将官民田科则合并、土地税平均负担不失为明智的应时之举。另外,由于明中叶以后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官租无处收取。对统治者而言,与其让重额官田抛荒,倒不如将其准依民田起科来增加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官民一则”改革实际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要求。明中叶以后,田赋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金花银的出现,二是苏(州)松(江)府等地的均田均粮活动。
在政治制度建设方面,明朝仁、宣时期,内阁制也确立起来,阁职渐崇。 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明初设中书省与丞相之职,赋予丞相极大的权力,对此朱元璋深为疑忌。为加强皇权,明太祖遂于洪武十三年(1380)以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罢中书省,废丞相制,提高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地位,分任朝政,直接由皇帝指挥,以期“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然而,由于皇权高度集中,却使皇帝所管政务大大增加。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又依仿宋制,设立殿阁大学士。但终洪武朝所设殿阁之职,对国家事务“鲜所参决”,仅备顾问而已。明成祖即位后,参据此制,简选翰林院文臣入文渊阁参预机务,在皇帝左右,参议朝廷政务,成为皇帝的参谋。此后,阁臣的设置成为常例。但这时的阁臣由于职位低下,秩皆五品,秉处政务虽有皇帝的支持,而且明成祖也肯定他们“裨益不在尚书下”,然而其权力却远远不及六部尚书。阁臣不得直接管理六部诸司事务,诸司奏事也不得通告阁臣。
仁宗、宣宗时,阁臣地位不断提高。阁臣的职责,虽无明确规定,但在侍论经史、草拟制诰之外,事实上已从多方面通过不同的形式,参预朝廷行政监察、司法、军务以至对外事务等军国重事。
宣德时期,阁臣的参政权力的不断增大。体现内阁权力渐趋隆崇的突出表现是,阁臣掌握了票拟权。票拟又称为条旨,它是阁臣根据皇帝所示旨意草拟敕旨,或对各部门各地方所上奏章提出批答意见,供皇帝裁决参考,经批红后颁示,因而具有相当的决策权力。虽然此时票拟只是内阁条旨的开端,而且当时参与条旨的尚有支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自正统后,始专命内阁条旨”。但这毕竟可以使阁臣取得处理国家政事的大权,并且利用详审奏章加以票拟的机会压制六部。这时阁权重于部权已有所肇启,与此同时,内阁的内部体制亦有所变化,在当时内阁诸臣中,虽然尚未有“首辅”的名义,但由于皇帝信任程度的不同,阁臣资历的深浅,阁臣间的主次等差已渐露端倪。